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骨灰存放柜厂家:冬至祭祖,争取“祭祖权利”的长剧绵延千年!

2019-12-23 09:12:32 江西泰恒工艺品有限公司 阅读 459


某种意义上,墓地祭祖是中国传统宗教关于民众争取直接面对祖先神的宗教改革。

年终岁杪,冬至将至。国人每逢“冬至”“清明”“七月十五”“十月初一”等岁时节日一般都要上坟祭祖,即墓祭。祭祖不仅关乎信仰,更承担着规范人伦秩序的实际功能,在传统社会意义重大。然而,墓祭曾经历了数代的浮沉,由“古不墓祭”的“前世”演变到“今唯墓祭”的“今生”。梳理浩瀚文献可以发现,墓祭不仅折射出传统文化中“魂魄”的哲学内涵、“缘情制礼”的实践理性,更演绎了一场争取“祭祖权利”的历史长剧。在某种意义上,墓地祭祖是中国传统宗教关于民众争取直接面对祖先神的宗教改革。

古不墓祭

遵循礼经之义,古代祭祖一般在庙寝进行。古代宗庙分两部分,前曰庙,后曰寝。前面祭祀之地为“庙”,后面停放神主与先人遗物之处叫“寝”,合称“庙寝”。按照周制(后演变为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礼制),祭祖共分五个等级,即天子、诸侯、大夫、士及庶人。这五个等级的祭祖场所、建庙数量、祭祖代数都有不同的规定。庶人不可建庙,一般在房屋的正厅摆放灵牌祭祖。显然,在正式的祭祖礼仪中不包含墓祭。因为依照古代阴阳学说,人由阴阳二气构成,魂为阳气,构成人的精神灵魂,归于天,永生不死;魄为阴气,构成人的物质体魄,归于地,有生死之分。祭祖的对象是永生不死的祖先灵魂,而非归于尘土的祖先体魄。墓地本为安葬逝者骨肉之所,并非安置灵魂的庙寝,所以按照“魂魄”学说的哲学规定性,也就不需要墓祭。如宋代理学家程颐指出:“葬只是藏体魄,而神则必归于庙。既葬则设木主,既除几筵则木主安于庙,故古人惟专精于庙。”(《程氏遗书·卷十八》)

但在历史实践中,早期墓祭确实成为丧祭之礼的必要补充。一方面,墓祭成为“奔丧”“去国”两种特殊情况下的非常之礼。另一方面,在儒家礼经确立之前已有祭墓习俗,而这种习俗尤其适用于民间庶人群体。

礼仪墓祭的确立

根据文献记载,被主流文化认可的礼仪墓祭起始于秦始皇。汉以后承袭了这种祭祖方式。汉代在墓地祭祖的不仅有君臣,还有民众,所谓“行之者,上自天子,下及臣民”。由此可见,原来宗庙的功能开始转移到墓祠上。由于庶民不得在宗庙祭祖的限制,礼仪墓祭便为普通民众祭祖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。尽管墓祭获得了主流文化的认可,但墓祭多仿效庙寝祭祖之礼,大众庶民依然没有具体的仪礼可循。就此而言,“礼不下庶人”不是对普通民众的礼仪放任,更表现为对其祭祖权利的限制。

祭祖礼仪直到宋代才实现了突破。著名理学家朱熹所制定的《家礼》成为古代祭祖礼仪的分水岭。在祭祖礼仪方面,朱熹勇于创新,对从前庶人祭祖祢于寝和士大夫立家庙两种做法进行革新,创设了祠堂制度,祠堂设在正寝之东,可祭高、曾、祖、祢四世,该制适用于一般士庶之家。《朱子家礼》曰:“祠堂之内,以近北一架为四龛,每龛内置一卓。大宗及继高祖之小宗,则高祖居西,曾祖次之,祖次之,父次之。”有关祠堂可祀四代神主的主张,实际是将“五世则迁”的“小宗”之祭落实到民间社会。尽管朱熹把始祖及先祖排除在祠祀之外,但在墓祭方面又进行了大胆的突破。朱熹认同以墓祭的形式举行“百世不迁”的“大宗”之祭。《家礼》中对各种祭祖类别作了明确的规定,甚至包括祭祖用语,简约而易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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